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安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229********255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津0116民初2684号 |
案号 |
(2021)津0116执675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本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支付编号为cnnjhp00046716017334的《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全部未付租金259406.89元;二、被告安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支付编号为cnnjhp00046716017334的《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截至2019年9月5日的逾期利息为134857.98元及自2019年9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259406.8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三、被告张建坤、被告虎林市华通农机销售有限公司就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张建坤、被告虎林市华通农机销售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已承担部分向被告安刚进行追偿;四、驳回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内容,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19元,由原告负担607元,由被告安刚、张建坤、虎林市华通农机销售有限公司共同负担7112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安刚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1-04-15 |
发布时间 |
2021-09-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