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安刚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0229********255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津0116民初2684号
案号
(2021)津0116执675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本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支付编号为cnnjhp00046716017334的《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全部未付租金259406.89元;二、被告安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支付编号为cnnjhp00046716017334的《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截至2019年9月5日的逾期利息为134857.98元及自2019年9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259406.8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三、被告张建坤、被告虎林市华通农机销售有限公司就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张建坤、被告虎林市华通农机销售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已承担部分向被告安刚进行追偿;四、驳回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内容,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19元,由原告负担607元,由被告安刚、张建坤、虎林市华通农机销售有限公司共同负担7112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安刚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省份
天津
立案日期
2021-04-15
发布时间
2021-09-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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