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雅楠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20105********0924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津0105民初669号
案号
(2021)津0105执300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李雅楠、张志良支付原告王文星借款本金400000元、借款利息61600元(以4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标准,借款期限一年),共计461600元;二、驳回原告王文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原告王文星负担678元,被告李雅楠、张志良负担8122元;保全费1520元,由被告李雅楠、张志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省份
天津
立案日期
2021-08-19
发布时间
2021-09-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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