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余卓林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3101********21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川1802民初492号 |
案号 |
(2021)川1802执58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裴洪全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雅安市名山区德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2014年德借(字)第093号《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103,663.38元,并支付以103,663.3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6年3月16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裴洪全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雅安市名山区德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2014年德借(字)第170号《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以2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4年10月24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三、由被告王显俊、裴成杰、余卓林、汪理林、余青松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裴洪全所负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由被告王显俊、裴成杰对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裴洪全所负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驳回原告雅安市名山区德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947元,由被告裴洪全、王显俊、裴成杰、余卓林、汪理林、余青松负担6,947元,由德力小贷公司负担10,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1-04-08 |
发布时间 |
2021-09-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