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巢军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421********872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411民初4195号 |
案号 |
(2021)苏0411执16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巢军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新北支行归还信用卡透支本金49629.83元、利息2765.88元、分期手续费1158.76元、逾期还款违约金2674.83元(截止至2020年6月30日),合计56229.3元,并支付自2020年7月1日起至本金实际还清之日止按金穗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abc(2019)4035-1(第二版)4约定的标准计算的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二、被告巢军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新北支行支付律师代理费22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61元,保全费62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481元,由被告巢军芳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巢军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4-22 |
发布时间 |
2021-09-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