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向先春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221********361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202民初7243号
案号
(2021)皖0202执94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芜湖县宏鑫达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徽商银行芜湖人民路支行借款本金1500万元、利息212062.5元(计算至2020年6月18日)及自2020年6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以本金为基准,按年利率8.4825%计算)和复利(以利息和罚息为基准,按年利率8.4825%计算);二、被告芜湖县宏鑫达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徽商银行芜湖人民路支行实现债权费用10万元;三、原告徽商银行芜湖人民路支行有权对被告芜湖县宏鑫达包装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位于芜湖县花桥镇安徽新芜经济开发区经二路615号04幢4#厂房、08幢、09幢、10幢、06幢办公楼、07幢、05幢6#厂房、02幢1#厂房、03幢2#厂房)折价、拍卖或者变卖的价款在最高额抵押范围内就上述一、二项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7四、被告向先春、王继萍在最高额保证范围内对上述一、二项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其履行义务后,有权向被告芜湖县宏鑫达包装科技有限公司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086元,由被告芜湖县宏鑫达包装科技有限公司、向先春、王继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2-01
发布时间
2021-09-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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