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翟公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2725********22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津0104民初11883号 |
案号 |
(2021)津0104执45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被告翟公涛给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世贸支行贷款本金28,226.86元,利息7,167.08元、逾期还款违约金1,650.93元,合计37,044.87元。二、本判决生效后,被告翟公涛按合同约定给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世贸支行自2019年7月22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所有费用。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6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286元,由被告翟公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1-05-12 |
发布时间 |
2021-09-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