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金健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20104********4311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津0104民初1956号
案号
(2021)津0104执497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金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李治借款本金27,998.5元;二、被告金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李治给付占用资金期间的利息损失(以16878.5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3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为标准计算);三、驳回原告李治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3元,减半收取计346.5元,由原告李治负担74.75元,由被告金健负担271.75元,被告金健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之内给付原告李治。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省份
天津
立案日期
2021-05-27
发布时间
2021-09-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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