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1102********076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鲁1191民初393 |
案号 |
(2018)鲁1191执46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日照鼎元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日照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00 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9月20日至2017年2月17日,共计23 929.45元;自2017年2月18日起,以本金700 000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逾期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日照鼎元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日照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 10 000元。三、被告山东富来沃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日照易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张晓明、葛立霞、刘刚、李娜、蒋英杰、邢爱华在其保证范围内对被告日照鼎元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山东富来沃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日照易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张晓明、葛立霞、刘刚、李娜、蒋英杰、邢爱华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日照鼎元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 9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日照鼎元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富来沃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日照易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张晓明、葛立霞、刘刚、李娜、蒋英杰、邢爱华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8-09-03 |
发布时间 |
2018-09-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