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凌文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734********5950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赣0734民初46号
案号
(2021)赣0734执51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寻乌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凌文伟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广东福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为其代付的工人工资款计132,237.9元及利息(从2020年11月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支付代付款项116,449.9元的利息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从2020年12月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支付代付款项15,788元的利息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944元,减半收取计1,472元,由被告凌文伟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寻乌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1-05-24
发布时间
2021-09-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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