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赵连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337********39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121民初1491号 |
案号 |
(2021)冀0121执64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井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河北吉运汽车租赁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赵连军签订的《租赁合同》;二、被告赵连军、杨书梅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给付原告河北吉运汽车租赁集团有限公司车辆使用费123,186元及滞纳金2,080元。被告赵占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27元,减半收取1,413.5元,由被告赵连军、杨书梅、赵占永连带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井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8-23 |
发布时间 |
2021-09-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