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燕翔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2401********403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湘0102民初4589号
案号
(2021)湘0102执401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燕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南麓谷高新天使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支付股份回购价款15,805,479.45元(暂计至2020年6月17日,之后以10,000,000元中的未付部分为基数,按年率10%的标准,继续计付至回购价款清偿之日);二、被告燕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南麓谷高新天使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支付违约金3,000,000元。三、驳回原告湖南麓谷高新天使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45,3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故减半收取72,65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77,650元,由被告燕翔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1-04-07
发布时间
2021-09-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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