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叶明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427********44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827民初1945号 |
案号 |
(2021)赣0827执65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遂川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叶明强、吴良花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西遂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禾源分理处借款本金50万元,支付利息及罚息共计27800.57元(截至2020年7月8日),并按年利率12.825%计算自2020年7月9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39元,由两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行给付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遂川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4-21 |
发布时间 |
2021-09-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