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辛兵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1102********255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鲁1102民初5494号 |
案号 |
(2021)鲁1102执257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成建与被告辛兵于2017年4月11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二、被告辛兵、被告陈静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成建租金及房屋占有使用费(租金及房屋占有使用费截至2020年10月10日为301 275.68元,自2020年10月11日起至被告辛兵、被告陈静静实际腾空并返还房屋之日止,按照1 045.48元/日计算);三、被告辛兵、被告陈静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腾空并向原告成建交付其承租的位于日照市东港区济南路北四季圣园北区016幢01单元01-102号房屋;四、被告辛兵、陈静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成建垫付物业费、水电费5 404元;五、被告辛兵、陈静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成建律师代理费14 000元;六、被告辛兵、陈静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成建保全担保费560元;七、驳回原告成建本案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 089元,减半收取2 544.5元,保全费1 920元,由被告辛兵、陈静静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1-06-09 |
发布时间 |
2021-09-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