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何磊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423********006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509民初15967号 |
案号 |
(2021)苏0509执423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何磊红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陆秋林借款本金94400元及相应利息(以本金944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25日起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吴江分行营业部,账号:6228400407191601461)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80元、保全费964元,合计2044元,由被告何磊红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至法院。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4院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10555301040017676;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逾期不交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逾期不交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4-12 |
发布时间 |
2021-09-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