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苏斌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902********83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川0903民初5926号 |
案号 |
(2021)川0903执166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苏斌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比如四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矿粉货款199802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本金199802元为基数,从2019年5月2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进行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96元,由苏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1-05-28 |
发布时间 |
2021-09-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