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赵章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424********14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424民初1111号 |
案号 |
(2021)冀0424执45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赵章波、张伟利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李学志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自2018年12月24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李学志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 70元,由赵章波、张伟利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成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4-06 |
发布时间 |
2021-09-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