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健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219********6551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591民初8196号
案号
(2018)苏0591执319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健、潘士芬、江阴市楠柯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世武支付300000元,并偿付利息损失(以19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以11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1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计算按年利率24%计算,应从中扣除10000元利息)。二、被告张健、潘士芬、江阴市楠柯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并支付原告的律师代理费191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40元,减半收取为3220元,财产保全费2234元,两项合计为5454元,由三被告负担,该费用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不予退还,被告应于履行本判决时将负担的费用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号:10555301040017676。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8-07-20
发布时间
2018-12-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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