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封亮亮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2524********601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赣1023民初714号
案号
(2021)赣1023执40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丰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封亮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丰县支行借款本金46761.1元及利息8.98元;二、被告胡军生、潘发孙对被告封亮亮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封亮亮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33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丰县支行负担41元,被告封亮亮、胡军生、潘发孙负担492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丰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1-04-21
发布时间
2021-09-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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