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康彬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426********43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826民初817号 |
案号 |
(2021)赣0826执118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和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康彬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和县支行借款本金44727.7元及截至2020年3月16日的利息2664.65元,共计47392.35元;2020年3月17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以借款本金44727.7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当事人一方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另一方要求履行的,应当在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4元,减半收取计492元,由被告康彬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和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7-27 |
发布时间 |
2021-09-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