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连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123********215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0722民初383号 |
案号 |
(2021)赣0722执106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信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吴连平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肖茂生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二、被告吴连平应向原告肖茂生支付利息(2018年3月28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利随本清;应付利息总额应扣除已付利息20000元);三、驳回原告肖茂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吴连平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信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5-18 |
发布时间 |
2021-09-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