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乔建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30104********251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津0101民初7744号
案号
(2021)津0101执327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乔建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阎红言538.4万元;二、被告乔建华以538.4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参照一年期贷款利率支付原告阎红言逾期利息,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原告逾期利息;三、驳回原告阎红言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611元,由被告乔建华负担(乔建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付本院),阎红言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9611元退还阎红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省份
天津
立案日期
2021-06-18
发布时间
2021-09-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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