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古莉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127********47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1973民初10910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21)粤1973执257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1630217600175】。一、限被告谢华富、东莞市凤岗易达金五金制品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周湖兵归还借款本金140000元及利息(以140000元为本金,从2017年1月1日起按照月利率2支付利息直至实际清偿之日为止);二、限被告谢华富、东莞市凤岗易达金五金制品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周湖兵支付律师费10567元;三、被告古莉娇对被告谢华富、东莞市凤岗易达金五金制品厂所负原告周湖兵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4818.5元,由被告谢华富、东莞市凤岗易达金五金制品厂、古莉娇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1-22 |
发布时间 |
2021-09-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