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钟仲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725********21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粤0703民初5300号 |
案号 |
(2021)粤0703执恢67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570199605162】。一、被告钟仲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灵芝偿还借款本金750000元及支付2018年4月利息5000元(利息自2018年5月1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款项付清之日止);二、被告钟仲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灵芝支付律师代理费35000元;三、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本案受理费11950元,保全费4420元,合计16370元,由被告钟仲明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8-04 |
发布时间 |
2021-09-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