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梁秉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1284********4714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粤1284民初2727号
案号
(2018)粤1284执78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四会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肇庆市高新区唐御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梁秉文应当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张璐损失50000元。二、驳回原告张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8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肇庆市高新区唐御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梁秉文负担544元,由原告张璐负担1306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四会市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18-03-28
发布时间
2018-05-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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