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郑尚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235********12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冀0533民初1141号 |
案号 |
(2021)冀0533执47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郑尚杰、孙洪超共同赔偿原告陈祖堂各项费用人民币12437.0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二被告互负连带责任;二、驳回原告陈祖堂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被告郑尚杰、孙洪超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7-08 |
发布时间 |
2021-09-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