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冷红花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2222********6529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赣0983民初1506号
案号
(2021)赣0983执176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高安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冷红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市支行偿还借款本金48999.97元及利息74695.84元(计算至2021年1月8日),并支付自2021年1月9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市支行与胡友院于2010年11月29日签订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联保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罚息;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市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74元,减半收取1387元,由被告冷红花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1-05-11
发布时间
2021-09-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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