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小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124********48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赣0124民初597号 |
案号 |
(2021)赣0124执恢29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进贤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刘小龙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李安平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按月息1.8%计算,自借款之日2015年11月28日起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已支付的利息3万元在执行过程中予以扣减)。二、驳回原告李安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46元,由被告刘小龙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进贤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6-03 |
发布时间 |
2021-09-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