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小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124********4817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赣0124民初597号
案号
(2021)赣0124执恢29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进贤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刘小龙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李安平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按月息1.8%计算,自借款之日2015年11月28日起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已支付的利息3万元在执行过程中予以扣减)。二、驳回原告李安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46元,由被告刘小龙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进贤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1-06-03
发布时间
2021-09-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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