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天津市远东工贸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4666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津0101民初2575号 |
案号 |
(2021)津0101执恢125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陈永娟、被告刘福刚、被告天津市远东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借款本金1520000元,截止2018年11月15日应付利息112099.83元、罚息(含复利)11650.71元以及自2018年11月16日至实际偿清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照借款合同相关的约定计算);二、被告刘路强、被告李国静、被告刘路华、被告周秀云、被告刘凤茂对被告陈永娟、被告刘福刚、被告天津市远东工贸有限公司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797元,保全费5000元,全部由被告陈永娟、被告刘福刚、被告天津市远东工贸有限公司、被告刘路强、被告李国静、被告刘路华、被告周秀云、被告刘凤茂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1-08-25 |
发布时间 |
2021-09-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刘凤茂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20110746664161X |
登记机关 |
天津市东丽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天津市东丽区军粮城街苗街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