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姚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20107********3924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津0116民初29280号
案号
(2021)津0116执恢107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本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分行与被告张彦鹏签订的《个人授信协议》;二、被告张彦鹏、姚静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795938.96元及截至2018年4月18日的正常利息8794.17元、逾期利息47936.77元、罚息1321.74元、复息1092.69元,共计1855084.33元,并自2018年4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的逾期年利率9.75%计算的利息;三、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分行对拍卖、变卖被告姚静提供的抵押物坐落于开发区展望路2号16门502室房屋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律师费5000元,由被告张彦鹏、姚静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542元,减半收取10771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张彦鹏、姚静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应在上诉期内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视为放弃上诉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省份
天津
立案日期
2021-04-06
发布时间
2021-09-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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