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范颖学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20283********31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津0115民初302号 |
案号 |
(2021)津0115执299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范颖学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郭玉兵材料款121,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121,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24日至2019年8月19日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该款还请之日止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郭玉兵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9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890元,由原告郭玉兵负担570元,由被告范颖学负担3,320元(交纳时间同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1-07-20 |
发布时间 |
2021-09-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