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伍源时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1223********11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1223民初2118号 |
案号 |
(2021)粤1223执46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广 东 省 广 宁 县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调 解 书(2021)粤1223民初2118号原告:董智呈,女,1995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宁县横山镇祝坑村委会田崀村55号。公民身份号码:441223199506233581。被告:伍源时,男,199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宁县南街街道幸福新村三巷25号。公民身份号码:441223199408161115。 原告董智呈与被告伍源时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董智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伍源时给付10000元整及违约金4000元整;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7年12月11日到广宁县民政局办理登记结婚,婚后因夫妻感情破裂,于2019年4月23日到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时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订立离婚协议,被告伍源时补偿100000元给原告,分两期支付,其中2019年12月31日前支付50000元,剩余50000元在2020年12月31日前支付,每逾期支付一期,被告应加付违约金200元。到期后,被告仍没有给付,现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伍源时给付100000元补偿款及违约金4000元给原告,并负担本案受理费。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伍源时尚欠原告董智呈补偿款10万元,定于2021年2月26日支付8000.00元,并自2021年3月起至2028年10月止的每月26日支付1000.00元,并转入原告董智呈指定的银行账户(户名:董智呈,卡号:6212262012001307993,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江门市江门农林东支行 );二、被告伍源时未按前款期限履行给付义务的,视为全部债务到期,原告董智呈可以对未履行部分全额申请强制执行。 三、原告董智呈对被告伍源时放弃有关违约金的权利主张。四、案件受理费2380.00元,减半收取计1190.00元,由被告伍源时负担,并定于2021年2月3日迳付给原告董智呈。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梁 建 华 二 〇 二 一 年 二 月 三 日 法 官 助 理 陈 银 玲书 记 员 朱 郭 华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4-07 |
发布时间 |
2021-09-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