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柳春玲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405********064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黑0104刑初123号 |
案号 |
(2021)黑0104执269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王阳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29日起至2023年10月28日止)。二、被告人刘春波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30日起至2022年4月29日止)。三、被告人刘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29日起至2022年10月22日止)。四、被告人柳春玲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29日起至2021年2月28日止)。五、责令被告人王阳、刘春波、刘贺、柳春玲在其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范围内与其他涉案人员共同退赔本案集资参与人(被告人退赔范围、集资参与人名单及损失数额详见附表)。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4-13 |
发布时间 |
2021-09-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