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庞辉颖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523********252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黑0103民初860号 |
案号 |
(2021)黑0103执932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刘铁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薄玉柱、张鲁鑫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自2018年11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日止,以3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二、被告庞辉颖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薄玉柱、张鲁鑫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30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刘铁、庞辉颖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7-19 |
发布时间 |
2021-09-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