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南方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2137********283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赣0735民初2203号
案号
(2021)赣0735执41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石城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南方应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温祖强的货款人民币2950元,并按月利率0.32%计付自2013年5月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二、驳回原告温祖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37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李南方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1-04-14
发布时间
2021-09-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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