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南方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137********28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735民初2203号 |
案号 |
(2021)赣0735执41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城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南方应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温祖强的货款人民币2950元,并按月利率0.32%计付自2013年5月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二、驳回原告温祖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37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李南方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石城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4-14 |
发布时间 |
2021-09-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