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梁英志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5381********351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5381民初1425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1)粤5381执181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罗定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由被告梁英志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偿还欠款本金24992.78元及支付利息、违约金、手续费(其中计至2019年4月21日结欠的利息3419.63元、手续费0元、违约金1423.27元;此后的利息、违约金按照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信用卡逾期欠款利率计至还清欠款日止,应付利息及违约金总额以不超出年利率24%为限)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定市支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2.95元(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定市支行已预交),由被告梁英志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罗定市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08-12
发布时间
2021-09-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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