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鹏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2324********24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黑1221民初782号 |
案号 |
(2021)黑1221执23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望奎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鹏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化望奎支行借款本金3 600 000元、利息239 090.24元、罚息65 587.50元、复利14 866.92元,合计3 919 544.66元(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12月29日,自2019年12月30日起的利息、复利按年利率12.37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化望奎支行对被告张鹏飞抵押的(不动产登记证号为黑2016望奎县不动产证明第0000552号、黑2016望奎县不动产证明第0000545号、黑2016望奎县不动产证明第0000540号、黑2016望奎县不动产证明第0000546号、黑2016望奎县不动产证明第0000585号、黑2016望奎县不动产证明第0000584号、黑2016望奎县不动产证明第0000583号、黑2016望奎县不动产证明第0000582号)房产,依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张文斌、望奎县盛和米业有限公司对原告依法拍卖、变卖张鹏飞抵押的房产仍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四、如被告张文斌未履行连带还款责任,可执行张文斌与宋亚晶夫妻共同财产;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8 156元,由张鹏飞、张文斌、望奎县盛和米业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望奎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4-07 |
发布时间 |
2021-09-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