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国英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521********0529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582民初4702号
案号
(2021)苏0582执恢45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家港市奔球精密管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江苏张家港渝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30万元及利息(截止到2016年4月14日的利息136779.94元、自2016年4月15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年利率13.2%计算)。二、被告张家港市奔球精密管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江苏张家港渝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132151元。如果被告张家港市奔球精密管制造有限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被告陆进、张国英、江苏花开富贵酿酒有限公司、何忠、张家港市隆港制管有限公司、陆能、张惠芳、张家港市华浦不锈钢有限公司、王强对被告张家港市奔球精密管制造有限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陆进、张国12英、江苏花开富贵酿酒有限公司、何忠、张家港市隆港制管有限公司、陆能、张惠芳、张家港市华浦不锈钢有限公司、王强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家港市奔球精密管制造有限公司追偿。四、如被告张家港市奔球精密管制造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履行给付义务,原告江苏张家港渝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本案债权对被告陆进、张国英提供抵押的位于张家港市杨舍镇世纪新城5幢1006室、57#车库(张房权证杨字第0000143350号)房产的变价款在抵押权登记的278000元债权数额范围内、对被告陆爱平、卞桂明提供抵押的位于张家港市杨舍镇世纪新城10幢1501室、02#车库(张房权证杨字第0000143351号)房产的变价款在抵押权登记的263100元债权数额范围内按照抵押权顺位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5778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62783元,由被告张家港市奔球精密管制造有限公司、陆进、张国英、陆爱平、卞桂明、江苏花开富贵酿酒有限公司、何忠、张家港市隆港制管有限公司、陆能、张惠芳、张家港市华浦不锈钢有限公司、王强负担,该款已由原告江苏张家港渝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预交本院,由上述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及帐号: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10555301040017676。13(本页无正文)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4-09
发布时间
2021-09-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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