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黄志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1781********01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1781民初2239号 |
案号 |
(2021)粤1781执141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阳春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确认原告严光彬与被告黄志伟于2018年3月4日签订的《承租合同》于2020年5月4日解除;二、被告黄志伟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租金8000元和利息(以8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4月1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行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给原告严光彬;三、被告黄志伟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水费177元、生活垃圾处理费25元、代收污水费80.4元和违约金47.44元合共330.72元给原告严光彬。四、驳回原告严光彬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14元,减半收取计607元,由被告严光彬负担107元,由被告黄志伟负担5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阳春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7-22 |
发布时间 |
2021-09-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