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孙卫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2625********3218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507民初1593号
案号
(2021)苏0507执297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孙江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蠡口支行借款本金300000元,利息47438.89元(截止至2020年11月19日),合计款项人民币347438.89元。同时,被告孙江勇还应承担以本金3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20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二、被告陈月君、孙卫勇对被告孙江勇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陈月君、孙卫勇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孙江勇追偿。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376.5元,由被告孙江勇、陈月君、孙卫勇共同负担(该款原告自愿垫付,本院不再退还,由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6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8-11
发布时间
2021-09-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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