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丁步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222********02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509民初12481号 |
案号 |
(2021)苏0509执435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苏州多绣纺织品进出口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吴江金鸡湖纺织整理厂加工费356273.35元,偿付相应利息损失(以本金356273.35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直接将款项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户名:吴江金鸡湖纺织整理厂,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吴江盛泽支行,账号:32201997638051516535)二、被告丁步军对被告苏州多绣纺织品进出口有限公司的4上述第一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22元,财产保全费2301元,合计5623元,由被告苏州多绣纺织品进出口有限公司、丁步军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至法院。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该院(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账号:6228400406152713265)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4-15 |
发布时间 |
2021-09-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