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袁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204********031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202民初3419号
案号
(2021)皖0202执417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陈世广与被告袁中喜、袁中华、袁中泉、案外人袁中国(已死亡)于2018年11月26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二、解除原告陈世广与被告袁强于2018年11月27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三、被告袁强、袁中喜、袁中华、袁中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陈世广购房款306000元;四、被告袁强、袁中喜、袁中华、袁中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陈世广违约金19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950元,由被告袁强、袁中喜、袁中华、袁6中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8-02
发布时间
2021-09-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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