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程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2324********27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 黑0103民初6455号 |
案号 |
(2021)黑0103执343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程军、宋亚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借款本金197251.96元;二、被告程军、宋亚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借款利息及复利(截至2020年4月25日利息4001.83元;自2020年4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实际欠款本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后再加收30%的标准计算;按月计收复利,复利计算标准同上);三、被告程军、宋亚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律师代理费7038元;四、如被告程军、宋亚坤到期不能清偿上述第一、二、三项款项,对不能清偿部分,以折价、拍卖、变卖被告程军抵押的位于哈尔滨市道外区太古街583号5栋1单元9层1号房产〔房产证号:哈房权证外一字第0901069455号〕所得价款优先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12元,由被告程军、宋亚坤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4-06 |
发布时间 |
2021-09-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