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于海洋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0321********5517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黑0321民初97号
案号
(2021)黑0321执151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鸡东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周国忠、王淑香于2018年4月28日至2018年11月28日,每月28日前给付原告黑龙江鸡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息1 000.00元,2018年12月28日给付原告黑龙江鸡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2 000.00元;被告周国忠、王淑香于2019年1月28日至2019年11月28日,每月28日前给付原告黑龙江鸡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息1 000.00元,2019年12月28日给付原告黑龙江鸡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9 000.00元;被告周国忠、王淑香于2020年1月28日至2020年11月28日,每月28日前给付原告黑龙江鸡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息1 000.00元,2020年12月28日一次性给付原告黑龙江鸡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剩余借款本息(截止2018年1月2日,利息及罚息按合同约定利率延续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徐红军、于海洋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徐红军、于海洋承担上述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周国忠、王淑香追偿;三、如一次违约,视为全部违约,黑龙江鸡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全部债务一次性申请执行。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 059.00元,由被告周国忠、王淑香、徐红军、于海洋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省份
黑龙江
立案日期
2021-08-23
发布时间
2021-09-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