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四川珠穆朗玛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934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川0921民初2181号 |
案号 |
(2019)川0921执59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蓬溪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拖欠工程款本金2,381,262.5元(大写贰佰叁拾捌万壹仟贰佰陆拾贰元伍角)。二、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五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支付拖欠工程款利息。计算方法以拖欠的工程款2,381,262.5元为本金,其中1,622,157.5元应付之日为2016年2月16日, 759,105元质保金应付之日为2017年2月16日。利息的计算起止时间从应付工程款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利息的计算标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三、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违约金35,718.94元(大写叁万伍仟柒佰壹拾捌元玖角肆分整)。四、驳回原告就上述工程价款在涉案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中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五、驳回反诉原告(本诉被告)的反诉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6,298元(原告已预交36,298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5,000元),合计41,298元,由被告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058元(反诉原告已预交),由反诉原告(本诉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蓬溪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9-09-19 |
发布时间 |
2019-12-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许金岑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0921093415677F |
登记机关 |
蓬溪县工商管理和质量监督局 |
注册地址 |
遂宁蓬溪金桥新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