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汪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181********33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湘0103刑初864号 |
案号 |
(2021)湘0103执555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汪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8年1月12日起至2028年10月11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二、被告人张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追缴违法所得六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8年1月12日起至2028年7月11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三、被告人张德谦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8年1月12日起至2020年10月11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四、被告人刘坤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违法所得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8年1月12日起至2020年5月11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五、被告人李红豆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违法所得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8年3月20日起至2019年11月19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六、被告人刘婷婷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违法所得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8年1月12日起至2019年6月11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七、被告人彭有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违法所得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8年1月12日起至2019年3月11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八、被告人金谷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追缴违法所得一千五百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8年1月12日起至2019年3月11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九、被告人刘凌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一年二个月,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违法所得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8年1月17日起至2019年3月16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十、涉案的作案工具、收缴的财物依法予以没收。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8-30 |
发布时间 |
2021-09-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