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严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731********0317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赣0731民初252号
案号
(2021)赣0731执122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于都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严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温若杰偿还借款计人民币20000元,并承担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2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即15.4%计算利息,自2020年4月7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温若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严华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于都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1-04-19
发布时间
2021-09-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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