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罗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429********532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824民初1098号 |
案号 |
(2021)赣0824执10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干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王芳明、罗飞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江西新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49400元及利息9627.12元(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5月25日,其后利息按年利率16.3125%计算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76元,依法减半收取计63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王芳明、罗飞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干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8-04 |
发布时间 |
2021-09-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