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小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430********75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826民初1902号 |
案号 |
(2021)赣0826执101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和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刘小军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和县支行借款本金9934.51元及截至2020年6月22日的利息1322.75元,共计11257.26元;此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元,公告费600元,由刘小军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和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6-23 |
发布时间 |
2021-09-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