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熔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424********16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干民初字第1155号 |
案号 |
(2021)赣0824执100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干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李建平、李熔应共同偿还原告新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10250元(利息计算至2015年10月8日,之后利息照计至本息还清为止),合计60250元。上述借款本息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6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李建平、李熔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干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8-04 |
发布时间 |
2021-09-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