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庞华思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823********03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0823民初458号 |
案号 |
(2021)粤0823执123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遂溪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700216601086】。一、限被告庞华思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溪县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17534.65元以及支付约定的利息和复利(至2019年10月27日止的利息2918.1元;2020年10月28日之后的利息、复利、其他费用按照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和《金穗信用卡章程》的约定计至透支债务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限被告庞华思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曰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溪县支行至2019年10月27日止的违约金1050.84元,2019年10月28日之后的违约金依照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和《金穗信用卡章程》的约定按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5计至还清之日止。以上一、二项的利息、复息、其他费用以及违约金总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溪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7.59元,由被告庞华思负担。该费用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溪县支行已预交,被告庞华思应于履行本案给付义务时迳付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溪县支行,本院不再作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遂溪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8-24 |
发布时间 |
2021-09-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